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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稿页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258号
原告:**中,1968年9月26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651566,住所地宜兴市****兴业路298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609R,住所地宜兴市****氿滨南路100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与被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中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谈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