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6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铜砵综合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承仕,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
负责人:杨俩喜,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依据本院在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人民币228818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仍未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626执1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陈诺斌
审判员  林景川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