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慧民电池隔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6民初559号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81141361K。

法定代表人:葛文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铜砵综合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1568260954。

法定代表人:黄承仕,董事长。

被告:东山县**电池隔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工业路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66175955N。

法定代表人:朱瑞红,执行董事。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电池隔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福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