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铜钵综合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承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男。
被执行人: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
负责人:杨俩喜,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山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山县康美镇美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系申请执行人错误申请,现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陈诺斌
审判员  陈剑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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