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1民初657号之二
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毕伟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保全费1545元,由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