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1民初6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伟忠。
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鲁1091民初6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