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与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异207号
异议人(案外人)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
法定代表人刘峰。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平街。
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案外人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公司在该公司享有的应收款xxx万元,并冻结了该款项。异议人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按映华公司住所地载明地址即“初村镇昊山路**”通过EMS方式向映华公司邮寄了执行听证通知书,传唤映华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到庭,该邮件由映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于2020年12月5日签收,但映华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院向映华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听证通知书,映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张燕春
人民陪审员  苗建永
人民陪审员  李胜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