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1092号之四
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昊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书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子轩,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江苏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