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盛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098号

申请人:衡水盛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部工业新城106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32008790X6。

法定代表人:张洪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新龙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87058P。

法定代表人:杨文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盛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盛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为限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价值人民币950000元为限的财产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2020)衡水昊达财保字第064205号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如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立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武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