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4号
原告:***,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河(特别授权代理),系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媛媛(一般授权代理),系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新龙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87058P。
法定代表人:杨文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越(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海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