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72民初1111号
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国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北首日照街道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志国,董事。
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国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国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国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