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186号
原告: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公佑,董事长。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海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青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培合
人民陪审员 陈 蓓
人民陪审员 张海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