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7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公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下洞光汇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水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将应履行金额合计人民币42,013,103.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109,413.00元付至本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属的船体编号为KDZ-5-20“光汇328”船。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船体编号为KDZ-5-20“光汇328”船;
二、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相关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俊莉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刘浩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执行员 王 昊
书记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