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72执保39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公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下洞光汇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水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行使船舶留置权为由申请扣押被执行人委托建造的船体编号为KDZ-5-20“光汇328”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扣押、拍卖船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船体编号为KDZ-5-20“光汇328”船。
二、限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债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船舶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俊莉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刘浩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执行员 王 昊
书记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