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2财保313号
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公佑,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海洲路。
法定代表人:刘青远,执行董事。
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岚渔台910**”号自升式海洋渔业平台(证书编号:370200AP1905)。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二、查封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岚渔台910**”号自升式海洋渔业平台(证书编号:370200AP1905)。
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振伟
青岛海事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鲁72财保313号
关于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鲁72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自即日起,查封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岚渔台910**”号自升式海洋渔业平台(证书编号:370200AP1905)。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
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通知。
附:(2020)鲁72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