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财保109号
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彤,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欣彗水产育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一村。
法定代表人:安丰武,执行董事。
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欣彗水产育苗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欣彗水产育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欣彗水产育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