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72执44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公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下洞光汇综合楼2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水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42,013,103.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9,41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以(2020)鲁72执44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存放的三套船用泵及备件,经过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均申请将三套船用泵及备件交申请执行人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存放的三套船用泵及备件交付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抵偿债务1,425,991.98元,该三套船用泵及备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在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存放的三套船用泵及备件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浩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执行员 王 昊
书记员 朱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