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72民初308号
原告: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影都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云海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影都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21元,减半收取24160.5元,由原告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