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凭祥鸿毅边贸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481民初676号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那堪屯经联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6174751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昌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凭祥鸿毅边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弄坏广东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76309748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8日,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广西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第四间第**145142459685426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润公司)与被告广西凭祥鸿毅边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毅公司)、***、广西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卓润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卓润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9元(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潆予
人民陪审员*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