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执恢11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营市**营区燕山**号。组织机构代码72542122-4。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宝安区综合楼**栋**层**楼**室6室。
法定代表人付小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货款54438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