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358号
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泰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晶,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帅星
书 记 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