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62号
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5421224Q。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君,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750号红房子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9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德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隆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