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民初2065号
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董事长。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