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执11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燕山**。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付小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振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44386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