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87号

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新泰路35号阳光水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5421224Q。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华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蓝海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4085548P。

法定代表人:崔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267193796E。

法定代表人:张春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