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93号
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新泰路**阳光水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5421224Q。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华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蓝海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4085548P。
法定代表人:崔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267193796E。
法定代表人:张春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