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执3639号
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江门市宏兴路3号B幢,组织机构代码:71236608-6。
法定代表人:高朝彬。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高朝彬,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关于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高朝彬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的(2017)粤0703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诉讼费836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任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票传唤,但被执行人也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到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03执36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坚荣
审判员 徐晨峰
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