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3执2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门市。
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宏兴路3号B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高耐明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粤0703民初639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475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3日,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公安部、工商总局、证券查询,经反馈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金融存款、证券、车辆;同年5月1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向该金融机构、证券、公安部、工商总局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土地使用权、房产登记信息;4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03执15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