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3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住恩平市。
申请人执行人:区翠丽,女,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住江门市。
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宏兴路3号B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7]2957-29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8222.18元和***工资2551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向该金融机构、证券、公安部、工商总局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土地使用权、房产登记信息;同年5月18日,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公安部、工商总局、证券查询,经反馈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金融存款、证券、车辆;5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03执18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