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3执2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兴路3号B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45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法律责任告知书、传票等文件。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同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安部、工商总局的相关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土地、证券、工商登记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开立的账户44×××59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开立的账号10×××15,但被执行人上述两银行账户金额未能清偿本案债务。
同日本院向房产、国土部门查询,经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房产和国土登记信息。
同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案的具体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本案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03执29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