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5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蓬江区日昇钢结构幕墙设计部。住所地:江门市聚德街**幢首层17-19A-C17-18C-E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L33529966G。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宏兴路*号*幢。组织机构代码7123660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蓬江区日昇钢结构幕墙设计部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粤0705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日止及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8.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门市三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05执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