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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3534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方汽车车身修理部。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屿村梅电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97GWA6N。
经营者:苏明方,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五环家园4幢604室。
被告: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雄溪村亭桥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9362145E。
法定代表人:叶祥云。
被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温州市瓯海***方汽车车身修理部与被告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方汽车车身修理部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瓯海***方汽车车身修理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瓯海***方汽车车身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方汽车车身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张伟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