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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108号
原告: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雄溪村亭桥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600569362145E。
法定代表人:叶祥云,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1354.5元,由原告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伟伟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林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