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初1652号
原告: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新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姣,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成县实验小学,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建设路190号。
负责人:***。
原告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文成县实验小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因请求通过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该案,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淑丽
人民陪审员项似林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