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佳仪教育仪器厂与温州中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02民初6501号
原告:嘉兴市佳仪教育仪器厂,住所地: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044076427。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2008715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佳仪教育仪器厂诉被告温州中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佳仪教育仪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39元,由原告嘉兴市佳仪教育仪器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