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孙岗、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91民初825号
原告:**,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
被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
被告: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道9号。
法定代表人:安保山,执行董事。
被告:永清县金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龙虎庄乡马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金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