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864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71311624W。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朱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