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宁擎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邮送商初字第0036号
原告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擎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安桥北路36-4号。
被告***。
原告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擎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剑
代理审判员高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