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750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宁擎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擎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宁市济安桥北路36-4号。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宁擎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
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