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5民初41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东坡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1-1)。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博,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东侧新华国际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淑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先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少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