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1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中段路东侧新华国际**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6871021763。
法定代表人:王淑蕾,经理。
关于**军申请执行**、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房产、车辆、股权等)及收入限额4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冻结、扣留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 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