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42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秋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张亚南
审判员 郑艳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