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857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南11座8层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47576K。
法定代表人:周中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东侧新华国际17层17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68710***7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6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03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2%计算;2、以***032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2%计算。同时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0320元的30%为限);二、驳回原告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平顶山市迅达飞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8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