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华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71496T。
法定代表人:屈剑文。
委托代理人:洪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华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号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2QB51M。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
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苏州华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6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苏州华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的金额为125400元工程款税务专用发票;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96元由被告苏州华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华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0714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5月28日,2021年9月17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9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处经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071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180714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罗红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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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