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旺工贸有限公司、青海**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4090号 原告:青海恒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上***村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机电市场D-026号。 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进区湟里月珠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市街弄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79号团安村9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8号海景花园海珊2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百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8号松芝***1幢1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锡中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31栋133、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立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人民法庭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逸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43-1号203号楼2**2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钢材区47+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锡沙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十新坝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恒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商贸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月珠建筑工程队,合肥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百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虹电缆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立创工贸有限公司,青海逸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欢物资有限公司,无锡沙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