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4090号
原告:青海恒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上***村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机电市场D-026号。
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进区湟里月珠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市街弄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79号团安村9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8号海景花园海珊2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百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8号松芝***1幢1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锡中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31栋133、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立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人民法庭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逸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43-1号203号楼2**2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钢材区47+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锡沙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十新坝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恒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商贸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月珠建筑工程队,合肥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百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虹电缆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立创工贸有限公司,青海逸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欢物资有限公司,无锡沙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