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永坤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2民初15101号 原告: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71496T,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嘉兴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永坤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XKD695,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北环东路232号-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甘肃永坤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坤文旅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永坤文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93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应付之日即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6945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景观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兰州银行居住区二期G1803#、G1805#地块进行景观规划设计。双方约定景观设计费用232900元(含税),第一次付费在概念方案(30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占总设计费的20%;第二次付费在方案设计(20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占总设计费的30%;第三次付费在施工图设计(25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占总设计费的40%;第四次付费在竣工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占总设计费的10%。同时,双方还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目前,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前两阶段的设计费,第三阶段的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40%)93160元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资质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永坤文旅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案涉地块主体工程尚未启动建设,景观施工图尚不存在设计基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本院对本案诉争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1月,原告**公司(设计人、乙方)与被告永坤文旅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兰州银河居住区二期G1803#、G1805#地块进行景观规划设计,项目地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道坪T484#道路南北两侧,设计工作内容包括:甲方提供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设计(内容为形象小品、边界围墙、景观小品、道路铺设、临时售卖屋以及室外家居、水体、景观照明夜景亮化、地形造型、植物配置、景观工程相关的水、电结构设计);该项目设计阶段包括:1.概念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周期30日历天,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提供相关建议及平面图、分析图、效果图、意向图文本5套附电子版,设计师负责解说一次,2.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周期20日历天,于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提供相关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分析图、效果图、大样图、配置图、***、鸟瞰图、说明书、工程成本概算5套附电子版,设计师负责解说一次,配合甲方进行绿化规划审批,3.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周期25日历天,于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提供平面分布图、详图指引图、放线定位图等,专业设计师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4.设计监理阶段,确认施工图,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与施工现场技术指导及工程竣工验收;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该项目设计面积8319平方米,设计费共计232900元(含税13183.01元),其中G1803#地块设计费111664元,G1805#地块设计费121268元;支付方式为:概念方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即46580元,方案设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30%即69870元,施工图设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40%即93160元,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10%即23290元。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项目于本年内开始施工,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项目在合同订立一年内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合同第六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案涉设计项目并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了案涉设计工程设计成果,并应被告要求陆续进行了修改完善,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前2个阶段的设计费共计116450元。后因被告就案涉设计项目设计的建设工程因故未按期开工建设,遂就剩余设计费未及时支付,为此原告遂于2022年4月9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予以催告,但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在合同订立一年内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合同同时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现原告按约完成了案涉项目设计任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的90%即209610元(232900×90%),但被告以案涉设计项目设计的建设工程因故未按期开工建设为由仅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的40%,而就下剩40%即93160元(232900×90%-116450)经原告多次催要拒绝给付,其行为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931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逾期每日按当期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的实质主要系弥补非过错方的损失兼具一定的惩罚性,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日千分之二的约定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酌定支持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因原告提供的设计成果期间应被告要求多次修改完善,故计付违约金期间应以原告于2022年4月向被告发函催要之次月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永坤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设计费93160元,并以93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元,由被告甘肃永坤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梁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