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1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71496T,住所地武进区******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8640159L,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技术园创新科技楼南区B1座常州国际商务中心30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苏04民终418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411执5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袁 荣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