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东区大彪建材经销部、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402号之一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大彪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UUJM0J,住所:西宁市城东区。 经营者:***,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71496T,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大彪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大彪建材经销部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大彪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大彪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计3026元,保全费2104元(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大彪建材经销部已预交),由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大彪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