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机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海富机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与漳州凯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9民初1308号
原告:海富机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66号经贸大厦12层4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凯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海富机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凯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富机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海富机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罗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