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4民初2550号
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4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7983903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202624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同日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称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鹏
书记员***